株洲县出台规程进一步规范公务车处置行为
浏览次数: 作者:国资委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2-22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株洲县对全县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下发了《株洲县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工作规程》(株县政办发[2013]33号),进一步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处置行为。
一是明确了公务车处置的条件,公务(旧)车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或行驶里程数达25万公里。达到更新条件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二是明确了待处置公务车的指定停放地点,有力地杜绝了评估后车辆再行驶中发生新的违章和毁损。
三是明确了公务车处置程序,一律按照依法依规依程序公开处置,有力地防止暗箱操作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堵塞了国有资产流失漏洞。凡是公转私车辆,如未按程序处置,县交警部门可拒绝帮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追究车辆占用单位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