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北斗时空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浏览次数: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21
为推动株洲市北斗时空信息产业发展,规范产业基金的管理与运作,我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等政策文件规定,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株洲市北斗时空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组建背景与目标
株洲市北斗时空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在原湖南云发产业基金基础上更名扩募,总目标规模15亿元,首期规模12亿元,预留3亿元在未来向多方募集,以丰富出资主体。其设立目的旨在承担全市北斗产业培育战略任务,推动株洲市北斗时空信息产业发展。
二、投资对象与方式
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可投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和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等。基金投资聚焦北斗+、+北斗、商业航天和低空经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包括株洲市内企业或投后拟落户株洲的企业。
三、适用范围与施行期限
《管理办法》适用于株洲市北斗时空产业基金及其新设立子基金的投资管理。《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基金全部清算退出,未规定事项由市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一事一议”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