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规章
关于印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作者:国资委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11-06
各监管企业:
现将《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办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9月10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株洲市委、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株发〔2011〕5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建立健全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为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
(三)负责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承办市本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四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建立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定期汇报安全生产形势。
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七条 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
第八条 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九条 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条 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规范各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次、控制管理原则、分级管理模式、分级管理内容等。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项治理经费和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考核与奖惩,严肃查处责任事故,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本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市国资委: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见附件1),按规定的报告流程迅速逐级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二)在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制订《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参与企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督察,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市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企业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附件1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快报
企业名称:
事故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事故地点 | |||||
事故单位 | |||||||
事故现场负 责 人 | 姓 名 | 事故单位负 责 人 | 姓 名 | ||||
电 话 | 电 话 | ||||||
事故已死亡(失踪)人 数 | 死亡: 失踪: | 事故重伤 人 数 | |||||
一、事故简要经过 二、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采取的主要措施 三、其他情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