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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作者:国资委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11-06

 

各监管企业:

为维护出资人权益,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国有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出资人权益,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国有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的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企业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 企业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审慎、规范、依法运作、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企业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所属全资子公司; 
     (二)持股50%以上(含50%)的国内(不含港澳台)控股子公司; 
     (三)出资人根据需要明示的被担保人。

第七条 被担保人在符合前述第六条规定的前提下,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二)无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三)原到期借款本息已清偿;

(四)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第八条 被担保人的融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被担保人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不属于非主业投资项目;

(四)不属于高风险的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投资股票、期货、期权等)。

第九条 企业在议定提供对外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担保项目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评估对外担保项目风险,并出具明确意见。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企业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下列对外担保项目实行备案制:

(一)单笔担保金额或同一项目累计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被担保人属于本办法第六条(一)、(二)款之列,且企业对外担保余额未超过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含30%)的;

(二)在《公司章程》中已明确授权的。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下列对外担保项目实行审批制:

(一)单笔担保金额或同一项目累计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单笔担保金额或同一项目累计担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但被担保人不属本办法第六条(一)、(二)款之列的;

(三)企业对外担保余额超过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含30%)以上的。

单笔担保金额或同一项目累计担保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对外担保项目,由市国资委审核后依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应备案的对外担保项目,企业应当在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 对应审批的对外担保项目,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资料:

(一)对外担保请示,具体说明企业担保事项的原因、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时间、金额等相关情况。

(二)企业董事会审议提供对外担保的决议。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

(四)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

1.被担保人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2.被担保人融资所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反担保方案;

4.被担保人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佐证材料;

5.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五)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提供方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证明。

(六)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单笔担保金额或同一项目累计担保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对外担保还需提供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其他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申报审批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申报:企业申报对外担保项目审批请示,呈报相关资料;

(二)受理:对申报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对需补充询证的进行询证,对单笔金额较大的重大对外担保项目,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担保风险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

(四)会议审议: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形成结论性意见;

(五)下达批复:依办文程序向企业下达批复。

第十五条 对申报审批的对外担保项目,市国资委在受理申请材料齐备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批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延长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需报市政府批准的对外担保项目,其审批时限依市政府审批情况顺延。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办审批手续:

(一)批准的对外担保项目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未实施,需顺延的;

(二)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三)担保项目期满后需展期并需由企业继续提供担保的。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禁止企业从事下列行为:

(一)为非国有独资及国有资本控股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

(二)为资信不佳或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提供担保;

(三)为所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国有企业提供担保;

(四)为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

(五)提供担保余额超过企业净资产30%(含30%)以上的担保;

(六)提前与被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保证的范围、方式和期间,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质押担保的范围及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应明确无歧义,并经企业法务部门或聘请的法律顾问审查。对明显不利于企业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要求合同对方修改或拒绝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条 企业应切实加强对对外担保项目的动态管理。重点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以及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外商誉的变化等情况;被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反担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状况。若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对外担保台账或备忘辅助记录,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有关事项,定期对担保余额、逾期担保等情况进行统计,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担保合同到期前1个月时,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做好债务清偿准备,按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及时办好担保终结的所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建立企业对外担保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要求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和分析材料。

企业对外担保统计分析制度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健全企业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机制,根据需要依法对企业对外担保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定期督查。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暂未列入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的其他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对外担保 管理办法通知

株洲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0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