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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作者:国资委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2-11-06

 

各监管企业: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融资行为,防范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的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通过抵押、质押、第三方担保、发行债券及资本市场融资等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的经济活动。

融资主要包括:

(一)以抵押、质押、第三方担保等方式向金融企业进行贷款;

(二)发行债券;

(三)资本市场融资。

第四条 企业融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度性原则。根据开发项目所需资金情况,合理安排举债经营,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

(二)稳定性原则。保证资金投放需要,适时取得资金支持;

(三)最优融资顺序原则。认真分析资金来源途径,选择最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融资方式;

(四)效益最大化原则。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规模、成本、风险等因素,确保融资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 企业是融资活动的主体,企业应建立健全并执行融资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企业融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负责融资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管理构架及相应权限;

(二)融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三)融资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四)融资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五)融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方面的风险防范,融资风险控制的处理预案;

(六)奖惩制度。 

第六条 企业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

第七条 企业融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融资所投项目符合市委、市政府对企业提出的要求,符合企业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总体需求,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融资所投项目经济效益有良好预期;

(三)融资渠道顺畅,融资成本经过严格测算控制;

(四)融资规模适度,措施切实可行;

(五)法律手续完备,上报资料真实、完整。

第八条 企业应在每年年底根据经营方针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投资计划,制定下年的年度融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后,列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

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当包括融资项目名称、融资渠道、融资额度、融资期限、融资用途、预期收益及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下列融资事项实行备案制:

(一)在《公司章程》授权额度内的;

(二)超过《公司章程》授权额度但已列入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并获批准的。

额度按集团公司内部对同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计算。

第十条市国资委对除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实行备案制之外的其他融资事项实行审批制。

第十一条 对应备案的融资事项,企业应当在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备案。

第十二条 对应审批的融资事项,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资料:

(一)申请融资的请示,包括 融资规模、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融资使用、融资期限、融资效益与成本等情况说明;

(二)资信证明,融资协议或意向性文件,相关实物(包括无形资产等)评估确认文件;

(三)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其它决策机构研究)审议融资的会议纪要或决议;

(四)企业近期财务状况的分析;

(五)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说明;

(六)企业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重要的融资还需提供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融资申报审批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申报;企业申报融资审批请示,呈报相关资料;

(二)受理:对申报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对需补充询证的进行补充询证,对重要融资,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

(四)会议审议: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形成结论性意见;

(五)下达批复:依办文程序向企业下达批复。

第十四条 对申报审批的融资,市国资委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批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延长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需报市政府批准的融资项目,其审批时限依市政府审批情况顺延。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办审批手续。

(一)批准后的融资在批准期限内未兑现融资,需顺延的;

(二)融资规模、融资使用、融资方式、融资渠道、融资期限等发生变化的;

(三)融资期满后需展期的。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融资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对实施的每笔融资,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与之签订项目责任书,建立有效控制风险预案,落实责权利。项目责任人负责本笔融资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实施进展情况。

笫十七条 企业应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融资成本,确保融资专款专用,努力实现融资效益最大化,增加现金流,按约偿还债务,保持企业信用良好。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融资后评价制度,对已完成的融资事项实施后评价管理。市国资委对企业的融资后评价制度建设和后评价工作依法进行督促检查。

融资后评价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融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应当按要求报送融资完成情况和分析材料。

企业融资统计分析制度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在融资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酌情扣减其薪酬。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采取拆分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备的;

(七)有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暂未列入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的市属国有企业融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融资 管理办法通知

株洲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0年1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