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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株洲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事项履职清单》的通知
浏览次数: 作者:市国资委 发布时间:2015-12-31
株国资〔2015〕41号
株洲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株洲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事项履职清单》的通知
各监管企业、委各科(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湖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5〕26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委制定了出资人监管事项履职清单,经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23日
株洲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事项履职清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内容 | 实施依据 | 承办 机构 |
1 | 企业负责人考核与薪酬管理 | 制定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审核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 | 1.《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一条 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二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2.《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株政发〔2010〕3号)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采取由市国资委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 业绩考核与分配科 |
2 |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 根据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水平进行调控;对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审核或备案,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株洲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株国资〔2010〕25号)第四条 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及工资使用计划,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根据需要对企业工资总额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 业绩考核与分配科 |
3 |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 | 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湘办发〔2015〕23号)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指导监督本地区所属国有企业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 业绩考核与分配科 |
4 | 企业年金管理 | 审核监管企业年金方案,并对监管企业年金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关于监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湘国资〔2006〕132号)第五条第二款 国有独资监管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国有控股监管企业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将企业年金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监管企业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年金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经母公司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 | 业绩考核与分配科 |
5 | 财务预算管理 | 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 《关于印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株国资〔2013〕126号)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监管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科 |
6 | 经营计划管理 | 审核监管企业年度经营计划。 |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责任。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科 |
7 | 财务决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统计 | 组织实施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年度财务决算。 | 1.《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第4号令)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依据规定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报备。2.《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湘国资〔2004〕104号)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省国资委。3.《关于印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报表编报暂行办法》第五条 企业应当按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收集、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将企业各会计期间的合并财务报表报送至市国资委。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科 |
8 |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理 | 规范监管企业对外捐赠、担保等行为。 |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2.《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株国资[2010]101号)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下列对外担保项目实行备案制…;第十三条 对应审批的对外担保项目,企业应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资料…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科 |
9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 组织市级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建议草案。 | 1.《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四、(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取、组织上交;五、(十四)各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2.《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5〕2号)五、(二)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研究制订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并编制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负责组织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3.《株洲市财政局 湖株洲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株洲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株财企〔2015〕6号)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委负责组织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科 |
10 | 经济运行分析及日常财务动态监测 | 监管企业财务快报监督管理、资产营运分析。 | 1.《关于改进和加强地方财务快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1〕3号)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出资人财务动态监测工作,切实加强财务快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严格工作规范,严把数据质量关,确保财务快报及时上报、数据准确完整,不断改进和完善本地区企业财务动态监测工作体系。2.《关于做好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湘国资〔2004〕30号)八、省国资委对企业财务快报报送工作将建立企业财务快报通报制度,并将财务快报的报送情况及质量作为企业相关工作的考核内容进行考核。3.《关于印发<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财务报表编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月末、季末和年末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科 |
11 | 重大发展事项协调 | 指导协调出资企业自主创新、新型工业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两型建设、节能减排及国际化等重大事项。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44号)明确:承担联系新型工业化工作;指导出资企业自主创新和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公司的建议。 | 改革改组科 |
12 | 出资企业改革改制管理事项 | 指导所出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44号)明确:指导所出资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 | 改革改组科 |
13 | 机制转换科学管理 | 指导出资企业机制转换、科学管理、信息化建设等事项。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44号)明确:拟订所出资企业机制转换、加强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 改革改组科 |
14 | 章程管理 | 起草和修订监管企业公司章程。对监管企业控股子企业(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重要子企业)公司章程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44号)明确:监事会工作科承担所出资企业的章程管理工作。 | 监事会工作科 |
15 | 市属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管理事项 | 审核批准监管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的总体方案(机构设置、职位设计);备案确认规范董事会建设的重要制度(议事规则、运行机制);依法履行股东法定职权;负责董事及董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 1.《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44号)明确:监事会工作科负责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承担所出资企业派出董事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 监事会工作科 |
16 |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日常管理 | 考察推荐所监管企业董事(含外部董事)、监事人选,负责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日常管理。 | 1.《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的意见》(湘办发〔2014〕37号)第十七条 国有产权代表由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委派和管理。2.《株洲市监管企业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日常管理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国资监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国有产权代表管理内设机构。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44号)明确:监事会工作科负责考察推荐所监管企业董事(含外部董事)、监事人选;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 | 监事会工作科 |
17 | 监管企业监事会管理 | 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工作的日常管理,企业内设监事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四节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2.《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外的国有重点企业,由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派出监事会,监事会对省政府负责,代表省政府对国有重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第四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对监事会的日常管理。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44号)明确:监事会工作科承担派出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内设监事会和内部审计工作。 | 监事会工作科 |
18 |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 监督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 所出资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 政策法规科 |
19 | 产权登记 | 审核办理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登记。 |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第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登记管理。 | 产权管理与规划发展科 |
20 | 清产核资 | 监督、管理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及不良资产核销。 | 1.《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2003〕第1号)第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2.《株洲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株政办函〔2009〕79号)第八条 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3.《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44号)二、(六)组织市属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 产权管理与规划发展科 |
21 | 产权(股权、资产)处置 | 审核和审批监管企业超出授权范围的产(股)权/资产挂牌转让;审核和审批监管企业产(股)权/资产转让、无偿划转。 |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2.《株洲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发〔2008〕13号)第七条 市国资委按照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 产权管理与规划发展科 |
22 | 资产评估 | 负责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和监督检查。 |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第三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2.《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44号)二、(六)承担国有(集体)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 | 产权管理与规划发展科 |
23 | 资本金变动 | 审核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 | 1.《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2.《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44号)二、(六)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 | 产权管理与规划发展科 |
24 | 上市公司管理 | 审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包括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标识管理、转持等审。 | 1.《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第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公司相关批复文件中对国有股东作出明确界定,并在国有股东名称后标注具体的国有股东标识。2.《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证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第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国有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 | 产权管理与规划发展科 |
25 | 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方案。 |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246号)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相关股东分类表决前,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 产权管理与规划发展科 | |
26 | 审核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证券及发行可交换债券方案。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5号)第五条 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该股东单位为国有独资公司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并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 产权管理与规划发展科 | |
27 | 审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方案。 |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第七条 国有股东为公司制企业,且本次重组事项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意见后,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 | 产权管理与规划发展科 | |
28 | 战略规划管理 | 指导、审核监管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主业的确定及调整。 | 《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44号)二、(六)提出全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所出资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审核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 产权管理与规划发展科 |
29 | 投资管理 | 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子公司设立审核和投资项目后评价。 | 1.《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44号)二、(六)对所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监理企业项目投资的管理工作。2.《完善政府投资公司投融资事项管理的意见》(株政办发〔2015〕 号)(一)企业须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当年度经营计划(包括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及资金平衡方案,年度投资计划),经董事会审议,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商发改、财政、金融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分管副市长初审同意,依程序提交市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国资监管机构依程序于3月底前出具核准文件;(二)因市场环境、实施条件变化等确需作重大调整的,原则上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审议、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分管副市长审签,依程序提交投融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由市国资监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十三)从严控制企业子公司设立,企业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决议后,由国资监管机构提出审核意见,依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 产权管理与规划发展科 |
30 | 监管企业改革重组管理事项 | 监管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制和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监管企业重要子企业改制、上市。 |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2.《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44号)二、(六) 指导企业集团组建工作;指导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工作;拟订所出资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拟订监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产权(股权)和资本合作的政策措施及具体方案。 | 产权管理与规划发展科 |
31 | 重大发展事项协调 | 协调监管企业发展问题。 | 《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44号)二、(六) 协调解决所出资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 产权管理与规划发展科 |
32 | 发债管理 | 审核监管企业发债方案。 | 《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44号)二、(六) 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 | 产权管理与规划发展科 |
33 | 产权界定 | 监管企业国有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 | 《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44号)二、(六) 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 产权管理与规划发展科 |
34 | 产权划转(资产划拨) | 监管企业产权划转(资产划拨)审核。 | 《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44号)二、(六) 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 产权管理与规划发展科 |
35 | 资本合作与招商引资 | 审核监督企业资本合作与招商引资方案。 | 《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44号)二、(六) 组织所监管企业产(股)权合作的商务谈判;拟订监管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产权(股权)和资本合作的政策措施及具体方案;指导和监管企业招商引资与资本合作工作。 | 产权管理与规划发展科 |
36 | 市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 | 授权范围内市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 《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44号)二、(六) 承担授权范围内市直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 产权管理与规划发展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