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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社会公示制度

浏览次数: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09-12-16

    第一条  公示的内容
    1、本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3、本委内部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第二条  公示的形式
    1、通过刊物、网络、文件等形式公开;
    2、通过电子显示屏、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公示;
    3、其他公示形式。
    第三条  要主动接受本委干部职工的监督,及时收集职工的主要意见和建议,要及时认真答复、落实,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四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不规范的,或者因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科室和个人,由纪检监察室按照管理权限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
    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