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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1-09-21
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
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国资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监管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激励与约束相统一,权利与责任相一致,薪酬与经营业绩考核相挂钩原则。
(二)遵循效率优先、注重公平,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要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增长保持合理关系原则。
(三)遵循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原则。
(四)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充分考虑市属企业市场竞争程度,薪酬确定逐步实行与市场对接。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任务、目标和责任明确,内部考核制度健全。
(二)企业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工资、统计和审计制度健全,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三)建立了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职工能正常行使民主监督权力。
(四)未欠缴国家税金、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国有资本收益,能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五条具备前条所列条件,按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按要求提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依据和薪酬分配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行文。
第六条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方案和薪酬分配水平,在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前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同意后提出审核批复意见。企业负责人要依据市国资委的审核批复意见,在企业董事会、股东会上充分行使表决权;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企业须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和薪酬分配水平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在国有参股企业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其薪酬在按法定程序提交企业股东会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具有特殊作用的企业负责人可试行协议薪酬、个案薪酬。
第二章薪酬的计算与确定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特别奖励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最高不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4倍。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增长幅度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不高于所在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第二节基本薪酬
第十二条基本薪酬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全市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本薪酬由市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企业按月支付。
基本薪酬=规模薪酬×调节系数
其中:规模薪酬依据考核年度企业平均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予以确定(含集权型子企业的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
调节系数=〔1+(0.3×全市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0.3×企业所在行业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0.4×本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全市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
第十三条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本薪酬=法定代表人基本薪酬×分配系数。其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大小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第三节绩效薪酬
第十四条绩效薪酬与企业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以基本薪酬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考核得分确定为基本薪酬的一定倍数。绩效薪酬的计算公式如下:
绩效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倍数
其中绩效薪酬倍数在《株洲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确定。
第十五条企业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市国资委将视情况下调绩效薪酬倍数:
(一)不依据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对企业重大事项不履行报批、审核和报备程序的;
(二)不能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财务预决算、企业改革重组等工作的。
第十六条处于亏损且比上一年增亏或由盈利转为亏损的企业,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发放基本薪酬,不发放绩效薪酬。
第四节特别奖励
第十七条在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中,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设立特别贡献奖。
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报特别奖励:
(一)综合经济实力排名在中部地区同行业前三位或经营业绩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二)在资本证券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的;
(四)其它应给予特别奖励的突出事项。
第三章薪酬的考核与兑现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执行。市国资委按照严格考核、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查、核准企业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实际完成数,作为确认经营业绩、兑现薪酬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为1,总经理的薪酬系数为0.95,其他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系数一般为0.6-0.8。企业应根据其岗位、责任、贡献,并结合内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合理拉开差距的原则提出意见,年初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由企业先按市国资委确定的基本薪酬标准按月发放。
第二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足额缴纳。
第二十四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薪酬的80%由企业一次性支付,20%作为风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时,当年绩效薪酬应在任期或离任审计结束后半年内兑现。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绩效薪酬。
企业其他负责人在任期结束、退休、岗位调整、辞职、辞退时,当年绩效薪酬的兑现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章薪酬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依据市国资委审核批复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水平,确定其他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水平,填报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负责人薪酬手册的格式和内容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加强内部财务预算管理和控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范围和标准,提高职务消费透明度。
第二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因公或伤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按任职实际期限兑付薪酬;任职期间未经组织批准离职的,扣发当年全部绩效薪酬。
第二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在子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子企业领取薪酬。除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复的年度收入以外的任何其他货币性收入或变相货币性收入,包括上级及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政策的由企业自有资金发放的各类奖金。
第三十条企业应对企业负责人的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特别奖励实行台账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酬计入当年企业工资总额,绩效薪酬计入下一年度企业工资总额。企业负责人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三十二条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须作为企业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本企业职工民主监督。
第三十三条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有关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政策,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第三十四条市国资委定期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予以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自主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水平和自主发放薪酬的,责令企业收回违规发放的薪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超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责令企业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通报批评,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企业负责人20%的当年绩效薪酬。
(三)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发生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重大不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和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考核结果降低一个考核等级,并扣减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企业负责人30%的当年绩效薪酬,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绩效薪酬和风险基金,考核结果降为E级。
第五章风险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风险基金是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延期支付的薪酬。
第三十六条法定代表人的风险基金由市国资委设立专户管理。企业其他负责人的风险基金由企业制定相应办法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三十七条风险基金的扣罚:
(一)因管理不善、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扣罚企业负责人累计缴纳的风险基金的60%~100%。
(二)考核或审计中发现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存在潜亏、虚盈的,应相应扣减风险基金。
第三十八条风险基金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审计或离任审计结束后结算发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未纳入本办法管理的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由企业参照本办法并依据其他负责人的分工、责任、贡献及其企业内部年度和任期考核考评结果,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条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内,企业发生破产、兼并以及重组行为的,其薪酬分配方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另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